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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桃園市西門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」實施計畫 961120訓導處生教組制定 971022訓導處生教組修定 980815訓導處生教組修定 壹、依據 一、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930號令修正公布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。
二、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30800114號令、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7560號令、
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3000033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」。 三、94年2月18日教育部研商「防制校園毒品及暴力問題」會議決議辦理。 四、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50030440號令修正發布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」。 貳、目的:落實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、清查、輔導工作,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、輔導機構,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,達成「健康校園」之目標。 參、組織:本計畫工作執掌如下,由各處室依其職掌進行相關工作
肆、實施策略與目標 一、一級預防 (一)策略:減少危險因子、增加保護因子。 (二)目標:活得健康、適性發展、無藥物濫用。 二、二級預防 (一)策略:進行高危險群篩檢,並實施介入方案。 (二)目標:早期發現,早期介入,預防藥物濫用、成癮或嚴重危害。 三、三級預防 (一)策略:結合醫療資源,協助戒治。 (二)目標:降低危害、有效戒治、預防再用。 伍、實施方式 一、一級預防 (一)減少危險因子方面 1.應經常辦理育樂活動,舒暢學生身心,並鼓勵學生多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,以減少學生涉足藥物濫用高危險場所。 2.加強查緝在外遊蕩學生,並置重點於網咖、電動玩具店、PUB、BAR、MTV、KTV、卡拉OK、啤酒屋、舞廳、搖頭俱樂部等場所,涉足學生列為藥物濫用高危險群對象。 3.對藥物濫用可能性較高(危險因子)之學生加強個別輔導、訪問,以降低學生藥物濫用 (1)對藥物濫用正向預期(好處)高,負面預期(壞處)低、拒絕使用信心低者(可透過課程互動、問卷調查等瞭解)。 (2)個性較衝動(不善規劃,不考慮後果)、逃避型因應者。 (3)學業成績低落者。 (4)情緒適應較差,如憂鬱程度高、心理壓力高、自殺意念與企圖高者。 (5)零用錢多者。 (6)在PUB、BAR、MTV、KTV、卡拉OK、啤酒屋、舞廳、電動玩具店等場所打工者。 (7)生活作息較不正常者。 (8)有抽菸、喝酒、嚼食檳榔習慣者。 (9)自己或家人有藥物濫用情形者。 (10)賃居校外者。 (二)增加保護因子方面 1.充實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知能,鼓勵教師參加藥物濫用研習課程。 2.加強「藥物濫用防制」宣導教育 (1)應於「健康與體育」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施教一堂課以上反毒認知教學。 (2)每學期開學、學期結束2週內,利用週、朝、集會時間實施「藥物濫用防制」宣導,建立正確認知。 (3)每學期至少辦理1次全校性「藥物濫用防制」宣教活動,教導學生認識藥物濫用的危害及拒絕誘惑的知能與技巧,培養學生正確思考、自主性拒絕毒品誘惑之能力(可結合教育部「反毒宣講團」、社區、民間團體辦理)。 (4)每學年至少辦理1次以家長或社區為對象之「藥物濫用防制」宣導活動,以提醒家長、社區民眾「藥物濫用防制」之危害,共同協力防制。 (5)每年舉辦「藥物濫用防制」認知檢測,訂定獎勵辦法,提高正確認知率達90﹪以上,對於答錯率較高之題目,應加強宣教導正。 3.加強學校「春暉社團」或其他相關社團之組訓,運用同儕力量發揮正面影響力。 4.學業輔導:各校對於學業成績低落學生,應擬定輔導作法,引導學生適性發展,增強自我信心與能力,避免學生因成績低落,造成自暴自棄之情形而接觸藥物。 5.各校輔導室應透過相關課程或綜合活動時間,辦理「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」、「衝動性與問題解決能力」、「拒絕誘惑的技巧」等訓練活動,以增強學生自我管理、保護能力。 二、二級預防 (一)進行高關懷群篩檢:應針對前述危險因子篩檢高關懷群,以早期發現,方式如下 1.觀察晤談:導師、訓導人員、輔導老師應經常關心學生上課、生活作息及交友狀況,並主動聯繫家長,發現學生精神、行為有偏差或異常情形,即應實施個別晤談,從晤談中發現學生有無藥物濫用情形。 2.運用「校園學生使用毒品篩檢量表」 3.「特定人員」尿液篩檢 (1)建立「特定人員」名冊:依行政院95年7月17日院臺法字第0950030440B號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」第3條第1款附表規定、行政院治安會報會議裁示及本部96學年度協助各級學校學生尿液篩檢實施規定,得包含以下人員: A.曾經持有或藥物濫用者 B.中輟、休學復學生 C.經觀察或其他方式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D.經篩檢量表篩檢判定為高危險群 E.經常深夜逗留特定場所者對參與轟趴的學生、涉入不當場所或行為異常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在學學生。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1個月內完成清查並繕造「特定人員」名冊,經由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查通過,簽請校長核定,列為特定人員尿液篩檢檢查對象後實行尿液篩檢,並加強輔導。 (2)尿液篩檢 A.分為初篩(以快速檢驗試劑檢測)及複驗(送檢驗機構化驗)2種,其中快數檢驗試劑,原則由桃園縣校外會提供,若有試劑不足情形,得由校外會自行小額採購;倘需進行複驗所需檢驗機構化驗經費原則由個案自行負擔,必要時得由校外會支付。 B.初篩:採尿後實施試劑初篩檢查,試劑初篩反應呈陰性者,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,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,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;若初篩結果為陽性者,應進一步將尿液送交檢驗機構再確認。 C.複驗:由桃園縣校外會負責規劃,桃園縣教育局協助辦理,尿液檢體經檢驗機構再確認結果為陰性者,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,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,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;確認結果為陽性者,由學校召集導師、輔導老師、訓導人員、家長等人員共同組成「春暉」小組,進行輔導,並通報校安中心列管,期間每週或連續假日後實施快數檢驗試劑篩檢。 D.惟運用試劑篩檢學生尿液時應注意學生之自尊及隱私,並聯繫家長知情,若發生有學生及家長拒絕篩檢情事,則通知少年隊、校外會、家長、學校輔導人員協商協助,依兒童暨少年福利法(第3條、第4條、第26條及第28條)相關規定執行尿液篩檢。 (二)輔導 1.經觀察晤談、尿液篩檢或經檢警通知之藥物濫用學生,應循教育部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」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,並即由導師、輔導老師、訓導人員、家長等共同組成「春暉」小組進行輔導,期於3個月內協助戒除。 2.學生藥物濫用之輔導除校內之輔導資源外,可運用縣(市)或社區輔導機構等輔導資源進行個別輔導: (1)縣(市)輔導網路中心學校或輔導團(行政資源)。 (2)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高中職校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中心:國立桃園農工 (3)社區相關輔導機構(資源):如行政院衛生署社區醫師「藥物濫用防制諮詢站」(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,網址:www.nbcd.gov.tw)、社區醫療保健機構、社會教育機構、諮詢服務專線等。 三、三級預防:學生藥物濫用個案,經輔導3個月後若仍未戒除,學校即結合家長,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、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(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,網址:www.nbcd.gov.tw)賡續戒治,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,以降低危害,預防再用。 陸、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承辦: 訓導主任: 校長: 教務主任: 輔導主任: 著作權所有 (c) 2004 我的公司。保留所有權利。 |